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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果业报说与社会教化

来源:金刚经结缘网作者:时间:2019-10-17 09:34:26
印光大师说“世出世间之事,不出因果二字”。因果法中的业力因果说,尤为佛法世俗谛的精髓,它如实揭示了贯穿于人们动机、行为与后果中的客观规律,解决了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必然性、自由意志与因果法则的关系,建立了道德行为的理性基础,不仅有助于人们如实认识自己,而且在促进道德自律、改善社会风气方面,具有积极有效的社会教化作用。佛学业力因果说是一套完整、系统的理论,包含有多方面的内容,即俗明真,内涵甚深。在往昔封

印光大师说“世出世间之事,不出因果二字”。因果法中的业力因果说,尤为佛法世俗谛的精髓,它如实揭示了贯穿于人们动机、行为与后果中的客观规律,解决了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必然性、自由意志与因果法则的关系,建立了道德行为的理性基础,不仅有助于人们如实认识自己,而且在促进道德自律、改善社会风气方面,具有积极有效的社会教化作用。

佛学业力因果说是一套完整、系统的理论,包含有多方面的内容,即俗明真,内涵甚深。在往昔封建社会,广大信仰佛教的劳动人民,由于没有文化,无法全面、准确地掌握佛法业力因果说,统治阶级为消弭民众不满现实的情绪,有意片面宣扬因果说的某一方面,甚至把它曲解为宿命论,从而产生过一些消极的社会作用,这当然不能归咎于佛学。直到今天,一提起因果报应,不少人尚动辄斥为迷信。重申佛法业力因果说的系统思想,阐明其积极意义和伦理学、认识论上的价值,大有必要。

通常说的因果报应,在佛学中是指人们所造“业”引起的后果。业,梵语曰羯磨(Karma),义为造作,是印度婆罗门教、耆那教、佛教等多种宗教通用的一个重要范畴。小乘唯以身口之发动为业,大乘唯识学谓业为经心所法中的“思”发动而起的活动,分身、口、意三业。思(Cetanā或Cint),“谓令心造作为性,于善品等役心为业”(《成唯识论》),即有意识地发起心的思虑活动,分为三种:一审虑思,进行考虑;二决定思,通过考虑作出决定;这两种思便是三业中的意业。第三动发胜思,指正在动身发语时的思虑抉择。人们在有意识地想开口说话或决定做事,及正做之时,都要经思虑决定,以思为主导,身、口二业,皆以思为本,称“思已业”。总之,佛学所说业,指有意识的思虑等心理活动及言语、行为,不包括无意识、下意识情况下的所说所做。人走路时无意识地踩死虫蚁,按佛学业力因果说,是出于“无心”,非属业摄,故不得杀罪。

众生所造身口意三业,作为一种在三维空间范围内、生理和心理的粗物质层次上的运动,自不能不受普遍于这一层次上各种物质运动中的因果律之制约,而作为人心这一最为灵妙的高级运动的功能或产物,其所遵循的因果律又具特殊性。佛典中阐述的业力因果律,大略可归纳为以下四条规律。

一、善恶业因必生同类果报

众生所造三业,从对自他是否有益(以受苦乐为标准)或伦理价值的意义上,分为有漏业、无漏业、非漏非无漏业三类。有漏业,指凡夫由无明烦恼心所造的业,此可分善、恶、无记三种。善业一称白业、白白业,指符合五戒十善等道德规范,自利不损他或自他俱利、纯粹利他,因而能令自他感受乐果的业;与此相反,自损损他,能令自他感受苦果的业为恶业,如杀盗淫妄等,一称黑业、黑黑业。无记业,指属于中性、不感受苦乐果,因而不能判为善或恶的业。又有“黑白业”者,指善恶业交参、混杂。第二类无漏业,指小乘圣者以无漏(烦恼)心为本所作的业,此类业超出了三界有漏因果的范围,感得方便有余土的果报,与前一类有漏业有质的不同。第三类非漏非无漏业,指大乘菩萨以超越世间、出世间,从而既出世间又入世间的菩提心为本所作的业,离真烦恼而出世间故非有漏业,以大悲心为本深入世间、方便智慧双运故非无漏业,此类业感得实报土之果报。

众生所造各类业,依因果律,有何因必感何果报:善业必生善报,恶业必召恶报,无记业不受报,杂行善恶的黑白业则生善恶交参之果报,不黑不白的无漏业生无漏的出世间果报,非漏非无漏业生出世间的上上果报。若一人既造善业,又有恶业,则善业自受善报,恶业自召恶报,善恶二业不可相互抵销,如《坛经》所言:“拟将修福欲灭罪,应世得福罪还在。”虽造善业,亦不能消灭所造恶业之恶报。各类业各生同类果报,如种瓜得瓜,种豆得豆,彼此不杂,丝毫不爽,这是象物理学、生物学上的因果律一样的客观规律,非天意神定,非依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。《旃檀越国王经》云:“罪福响应,如影随形,未有为善不得福,行恶不得殃者。”

善恶业必然各受同类果报,从日常生活中并不难发现例证。《出曜经》云:“害人得害,行怨得怨,骂人得骂,击人得击。”你若用恶言伤人,人家肯定会用同样恶辣的言语来回敬;你若大打出手,人家肯定不会示弱,即使暂时被你的暴力所慑服,也必然会耿耿于怀,伺机报复。以牙还牙,以眼还眼,乃人甚至动物的常情,除非他是断了烦恼的圣人。相反,你若热心助人,你碰到困难时自会有人来帮助你;你对社会如果有大的贡献,会受到社会的尊重。这是每个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不难从生活中体味出的常识。

善恶业之必得同类果报,乃是受业力的支配。《华严经》云:“诸业心为本。”业作为一种由心意发起的活动,具有一种必然引起后果、发生作用的强大力量,它作用于同样具有心、能发起业的众生,互相之间既有作用,则必有反作用,既有因则必有果报,便成了铁的定律。由宇宙间最灵妙之物心思所生的业力,是世间各种力中最强最大,最不可思议的,既然造了业,便别无力量能避免必应受的果报。如经论中所言:“业力最为大,世界中无比,……譬如债物主,追逐人不置,是诸业果报,无有能转者,亦无逃避处,非求哀可免。……从地飞上天,从天入雪山,从雪山入海,一切处不离,常恒随逐我,无一时相舍。”(《大智度论》卷4)不论多大的聪明乖巧,多大的神通,都无法躲避自己所造善恶业的追逐。只有不造有漏业的圣者,才可不受有漏业的报应,然其所造无漏业、非漏非无漏业,亦受三界外因果法则的支配,必然感生无漏的、非漏非无漏的圣果报。

二、自作自受,不由于他

众生既然各自成一为我执执持的经验单元,依自我为中心、为根本立场而起惑造业,则其业因引生的果报,必应由自己承担,不可能转移给别个,就象饥渴饮食,不能由别人替代,瞌睡只有打自己眼皮上过。《楞严经》云:“如是恶业,本自发明,非从天降,亦非地出,亦非人与,自妄所召,还来自受。”就是至亲如父母子女,也不能相互替代受报,如《佛般涅盘经》所云:“父有过恶,子不获殃;子有过恶,父不获殃……善恶殃咎各随其身。”中国儒家有行善行恶福祸其家族之说,道教有子孙“承负”先人罪报之论,在佛家看来,这都是不合理的。深受这种以血缘家族为中心之观念浸润的中国人,往往把个人和他所属的家族视为一体,如果李家之子杀了张家的人,张家来报仇,往往会杀死李家的父母妻子。一人犯法,会株连九族。这固然是中国封建社会常见的事,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合理。社会进步到了现代,这种观念早已过时,你若犯了法,法庭绝不会逮捕你的父母妻子,除非他们是同案犯。

佛法讲自作自受,把行为的责任完全归诸于造业主体来承担,不推之于他,这当然最有利于促进人进行道德反省,勇于承担行为之责任,自觉弃恶向善。当人们对自己的境遇无法如实理解时,往往容易推卸责任,把坎坷挫折委诸命运际遇,去求算命先生提供足以自我安慰的答案。信神者则把一切归因于天帝或神灵的意志,或去祈祷天帝,恳祈恩赐宽赦;或去贿赂神鬼,以求宽宥;或怨天尤人,骂老天不公,神灵瞎眼。从佛法看来,这尽属有违真实的、有悖正理的、有害的邪见。把自己的命运遭遇推诸天帝、神灵、八字、风水,不但找错了命运际遇的真正原因,不能把握自主命运之道,而且不是使人信赖神灵,便是使人听天由命,灰心丧气,丧失改恶迁善、自主命运的积极性,具有负面的社会教化作用,佛学称之为“邪因论”。

佛法讲自作自受,果报略分几个方面:一现法果或士用果,谓众生所作事有现实效用,得现前受用,如努力学习,现前增加知识,提高智能和工作能力;帮人做了一件事,他人现前受益,你自己也觉轻松愉快。二等流果,因果同类相续,名为等流,如常抽烟就会产生烟瘾,以后不由自主地想抽,要想戒还不那么容易。三异熟果,现世所造业在他生后世方能成熟结果,如今生杀生,纵未受报,来世也必会受被杀之报。四增上果,指主体行为对生存环境的作用,如随地吐痰,便只能生存于病菌污染的龌龊环境中。五他增上果,指个人行为的后果带给与他关系亲近之人的影响,如做子女的犯罪伏法,会使其双亲痛苦悔疚,脸上无光。由此而言,善恶业虽然以自作自受为根本,但也可以越出自身的范围,将其果报扩大到以自我为中心的辐射圈内之亲人乃至社会团体、社会环境、自然环境。

佛学还分业为个人所造的别业和众人共造的共业。别业之果由个人独受,共业之果则由造业的群体所共受,如生活在同一时代、同一国度的人,大致会遭到同一天灾、战争、社会动乱等苦果。共业之中有别业,共业亦属个人别业中与众相同或与众共造的部分,为个人别业中的“众同分”。故不管共业别业,终归是自作自受。一个国家、一个地区贫穷落后,责任当然不在别人,不在神意,只在于这一国家地区生活的人,贫穷落后,是其共业所感召的共同果报,也只有靠大家努力,共造强的脱贫致富的共业,才能转变命运。

三、果依众缘,报通三世

造业虽必然受报,但未必马上就受报,果报之生,须具备一定条件,伦理行为引起的果报,须视行为主体和行为承受者双方的因缘际遇而定,因缘不具时,也不见受报,这就象植物的种子,不会即刻落地生根,须待来年,有了适宜的温度、湿度等条件时,才会发芽。世上往往见善恶未即受报的现象,一些行善者反而终生潦倒,行恶者反而安享荣华富贵,这是使许多人对善恶业报疑惑不信的重要原因。明白了佛学的因果说,对此便可了然。按佛学之说,业因果报,贯通三世,报应的时间,按双方因缘际会的情况,分现、生、后三报。现报,谓今生造业今生受报,尤其是大善大恶之业,多见现报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74云:“或复有法纯由现在功用而得,如新所造、引余有业,或听闻正法,……或复修学工巧业处。”又说:“所造善业所现法果者,谓如有一于佛法僧等,以增上品净信欲解,造作善业。”实际上,人们所作善业,大部分都可见现报;刻苦学习,知识现前增长,见识情操和工作能力都会不断提高;勤恳工作,成绩显著,会受到表扬奖励,提级晋升,受人尊重;乐于助人,人亦乐助之;信仰佛教,归依三宝,学法学佛,身心现前受益无穷,命运也随修持而改变。至于恶业,受现报的例证也还是大量的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9云:“若不善业,于五无间及彼同分中,亦有受现法果者。”实际上,不仅极重的五无间业(杀父母、杀阿罗汉、出佛身血、破和合僧)有受现报者,即一般恶业,也多见现前受报。在背后说人坏话,人必报之以愤恨;偷窃、杀人、诈骗,很少能逃出国法的制裁;做了亏心事,自己内心会愧疚不安。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,报在今生,可谓人一生行为的主要受报方式,例证随处可得。所谓三世(过去、现在、未来),实为一不断迁流转换的过程,不但生死轮回的长过程分三世,即今生也可分为三世,甚至一小时、一分钟,也可分为三世。今生之中,现在造业,未来受报,未必要等到他生后世。人的很多现受的果报,是今生所造业的感召。如《那先比丘经》载那先罗汉告弥兰陀王说:“如一块土,被人掷空,复落于地,此由现因,非大地先业之所报……复如人死,有因先业力尽而死,亦有由现所行能毁先业,非时而死,或及时而不死。”谓寿数也未必是注定的。

生报,谓今生造业,来世受报。今生行为的总体或主要的行为倾向、重业,及临命终时心念的增上缘,决定来生的异熟果。一般说来,人天生既定、不由自己选择的主客观条件,如出身、体质、心理素质、容貌、智商、家庭条件、社会环境等,皆非无因偶然,而是自己前世业所感之果。《瑜伽师地论》卷7说:“或有诸等,唯用宿作为因,犹如有一自业增上力故,生诸恶趣及贫穷家。”这些既定的主客观条件,对人一生的命运来说,当然起相当大的、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。然而,佛法并非宿命论、命定论,将一切归诸宿因,在佛法看来是违反缘起法则的重大邪见。《成实论》卷8云:“外道说苦乐好丑但是先业果报,然则不应复假现在因缘,而实见万物从现在因缘生,如种子等,故不得言一切皆从先业因缘。”实际上,宿业所感的既定异熟果,只是决定今生命运的一种条件,在今生三世因果的不断流转过程中,它仅仅是一个起点,此后所造新业,才是决定现在未来命运的决定性因素。多数人今生的知识、成就、报酬、苦乐,难道非今生自己努力所致?即天生体质孱弱,也可经锻炼而变为强壮。天生家境贫寒,并不妨碍他发奋致富,古来多少有作为者、大富大贵者,皆出身寒门。天资纵钝,只要付出努力,也会有所成功,谚云:笨鸟先飞,照样可以达到目的地,何况禅定修持,有益智之效,只要肯依法锻炼,完全可能转钝为利、转愚笨为聪明。反之,家境再好,先人遗产无数,若本人不善经营守护,挥霍无度,不久也会一贫如洗。天资再聪明,若不立志勤学,懒惰懈怠,其成就也未必及天资愚笨而立志勤学者。此类事例,举目皆是,只要留心,便不难从生活中发现,无劳笔者饶舌。“欲知前世因,今生受者是;欲知来世果,今生作者是。”这一偈语,过去常被作为佛学业力因果说的概括,实际上,若把偈中的三世理解为前世、今生、来世,这个偈语的含义就颇具片面性,忽略了主要决定今生命运的现业现报。

后报,谓今生或前世所造业,如因缘不具,受果报的时间,可延至后世,乃至极为久远的后世。如人杀一蚁,一般说今生不会遭到被此蚁杀害之报,来世也未必受报,按理须等到此蚁转生为人,人转世为蚁,其时便必受其反报,这可能要等到无量劫之后。但无论后报的时间多久,也不意味着不会受报。《大宝积经·入胎藏会》云:“假使经百劫,所作业不亡,因缘会遇时,果报还自受。”《法句经》云:“妖孽见福,其恶未熟,至其恶熟,自受罪酷;祯祥见祸,其善未熟,至其善熟,必受其福。”谚云:不是不报,时候未到。不管受报的时间拖得多长,只要造了业,便躲不过必受的果报,除非你超出了受因果律制约的生死界。

四、业由心造,业性本空故,果报亦可由心回转

前三条规律,皆从事相上说,属俗谛摄,信此为实,固然可促使人警惕检点,弃恶积善,避苦趋乐,作自己命运的主宰,但因未言及因果业报的实性,属世间法,不足以教人超越因果业报,超出生死流转之世间。只有这第四条,阐因果实性,示超越之道,即世间而出世间,是佛学业力因果说的心髓。如果仅见及前三条世间法,是不得佛法因果说之真谛,《华手经》中佛甚至说:“以我所说世间正见、顺生死理、业缘果报可戏论法为上智慧,是人则为毁诽如来及如来法。”

业力不可思议,业报不可避免,只是就世俗、世间法的角度而言,从真谛、出世间法的角度看,业,不过是烦恼妄心为因、六尘境相为缘而起的妄动,属因缘生法、有为法,无实自性,当体是空。《摩诃般若经》卷24云:“世谛故分别说有果报,非第一义,第一义中不可说因缘果报。”《中论·观业品》云:“诸烦恼及业,作者及果报,皆如幻如梦,如焰亦如响。”业、业力及其果报皆缘起、念念灭故,能造业之妄心及我亦缘起而念念灭故,其中无一实我实法可得,岂有真受报之实我、所受之报果可得?业由心造,心尚不可得,业岂为实?又业由心造,心有自主宰他之能,心与空性相应,摆脱了妄念烦恼的系缚,自可自由造业、随心转业,未造之业,可由智慧为导,悉转为无漏,已造之业,也可由心力而转变。能转业的枢机,唯在操存在我、本来超出业力因果的主人公——自心。自心迷染,堕入世间因果界,即心被业缚,果报在所难免,自心觉悟,力行众善,可改变命运,自造前程,若证心实相,超出世间因果界,则不但可转宿业,而且可自由造作非漏非无漏业,以不可思议之真实三业利益度化众生,充分发挥本心之妙用。故只言业必受报,是片面的。《大般涅盘经·婴儿行品》载佛言:“若言诸业定得报者,……当知是人非我弟子!”为什么?主要是因为这样看忽略了修心修道能使业随心转的最重要的一面。《优婆塞戒经》说:“智者若能修身修戒修心修道,是人能坏极重之恶,如阿伽陀咒及除毒宝破坏恶毒。”《彻悟禅师语录》有云:“业由心造,业随心转,心不能转业,即为业缚;业不随心转,即能缚心。……唯业所感故,前境来报,皆有一定,以业能缚心故;唯心所现故,前境来报,皆无一定,以心能转业故。”总之,业报之定与不定,唯在于自心之迷悟染净,了业能缚心、果报有定而警惕醒省,弃恶修善;了心能转业、果报无定故而精勤修道,众善奉行,诸恶不造,真性不迷,才是全面了解佛学业力因果说者应持的态度。

回转宿业,清除修道程途中的障碍,对一个学佛者来说十分重要。无论是改变命运,还是求修法成就,求往生净土,都须先除宿业恶报之障碍。这在佛门有专门的对治宿业法,《菩提道次第略论》总结为依四力对治,论云:“经及律中谓‘假使百千劫,所作业不亡’者,盖对诸不修四力对治者而言,若以四力如说而忏者,则虽定当受果亦能清净,此八千颂般若(《小品般若》)释中所说也。”能对治的四力为:

1.能破力。指至心忏悔。忏悔心能转心转业,其力可大于造业心,尤为对造业心的自我清洗,故能破坏恶业果报。忏悔时,面对佛天,仗诸佛出世间威神力的加持,灭罪的效力更著。《金光明经》云:“千劫所作极重恶业,若能至心一忏悔者,如是众罪悉皆灭尽。”忏悔可依金光明忏法、三十五佛忏法等仪规至诚修持。灭罪力最大者,是如实观罪性本空,能造所造、能受所受皆不可得,行实相忏悔。《观普贤行法经》云:“若欲忏悔者,端坐念实相,众罪如霜露,慧日能消除。”忏悔灭罪的一大要点,是保证以后永不再造新恶,若忏已又造,是对诸佛菩萨作大妄语,岂能灭罪。

2.依止力。谓皈依三宝,发菩提心,修菩提心。三宝证出世间之胜功德,超越世间因果界,堪作消灭业障之可靠依止。皈依三宝,受到佛菩萨圣僧的护念,自有灭罪除障的力用。若再发菩提心,观修而令增广坚固,誓愿度一切众生尤其是夙世所杀害扰恼之一切怨家仇人,即才发此愿,便可能消除宿世冤业之障。就象一个被你迫害过的人,纵然在怨恨你,但当你真诚发愿为解救济度他而修道时,他的怨恨心便可能会消解。

3.遮止力。指忏除前愆,警惕防护,发誓不再造恶业,而且力行众善,别造强因,以大的善业遮止宿业果报暂令不受乃至永不再受。如一人虽有宿怨追命而当夭亡,若发心学佛护法,做大修行时,便可能仗三宝护念力、自己功德力而遮止追命之怨家,延长寿命。

4.对治现行力。这是佛教特有的除罪灭障法,有六种:第一受持读诵大乘经典。经中多说受持利益,如《金刚经》即言受持此经,可转后世重报为现世受人轻贱之轻报。第二持咒。咒为诸佛菩萨真如心中所流出的密码,具有不可思议的力用,至诚持诵可灭罪无量。密乘无上部一般观修持诵金刚萨埵百字明以忏除罪障,显教中以大悲咒灭业障的力量最大。第三造像,谓塑画佛像,或捐资出力赞助造像事,造庄严圣像供多人观瞻,令生净信,住持佛法,自有消障灭罪之力用。第四供养,谓供养佛、佛塔及众僧。第五持名,谓持佛菩萨名号,这与持咒同具不可思议的力用,如《观无量寿佛经》谓至心称念阿弥陀佛名号一声,可灭八十亿劫生死重罪。何以故?佛名号者,全表全收佛所证出世间功德,至心持念时心与佛合,佛力、自性功德力、法界力三结合,便会产生消障灭罪的强大力量。如被虎狼追急时,忽遇一汽车,大声呼救,开车者可附载而令其脱险。

第六种对治力是对本来空性的胜解契证,这是对治现行力中最重要、最有力者。观业障本空,心与理合,超越了因果律制约的世间,自然会获得消除业障的强大力量。《宝积经》云:“有千百劫久习结业,以一实观即皆消灭。”永嘉《证道歌》云:“证实相,无人法,刹那灭却阿鼻业。”实相境界中,连造业的主人公我都没有,哪有业报的安立地?就象雨雪纷飞,一旦落入大海,则立即消融无踪。

或曰:既然观空见性,能消罪业,那么有名的“野狐禅”公案,当作何理解?——迦叶佛时一禅师,因答人问:“大修行底人还落因果也无?”对云:“不落因果。”因此五百世堕野狐身,后化为老人来百丈禅师处听法,一日众散不去,问及前语,丈令举似,老人便问:大修行底人还落因果也无?师云:“不昧因果。”老人于言下大悟,始脱野狐身。(见《古尊宿语录》卷1)百丈的回答,岂非意味业报不可灭而只可明见不昧?答曰:观空见性灭罪,只是就理言,非就事而论。若言事,则真正灭除罪障,回转重业,自有其严格的条件,须视道力深浅及业果轻重而定。《优婆塞戒经》分业报为时定果报不定、报定时不必定、时定果报亦定、时果二俱不定四种情况,谓时不定果报不定之业可转,果报定应后世重受者可转为现世轻受。“何以故?善心智慧因缘力故,恶果定者亦可转轻。”《大般涅盘经·婴儿行品》谓轻重二业各有决定得果、不决定得果之分,重业可转轻,轻业可转重,“是故当知非一切业悉定得果,虽不定得,亦非不得”、“一切众生不定业多,决定业少。”什么是定业?“若定心作善恶等业,作已深生信心欢喜;若发誓愿供养三宝,是名定业。”谓以决定心、坚固心作的重大善恶业,作后不悔者,才属定业。又云:“修习道故,决定重业可使轻受,不定之业非生报受。”可见轻重不定业易转易消,决定重业只能转为轻受,不易邃消。《优婆塞戒经》云:“若人具有欲界诸业,得阿那含果,能转后业现在受之,阿罗汉果亦复如是。”摩诃目犍连、狮子尊者等临终受打、杀之报,以偿宿债,说明决定重业不易轻消,证到三四果时才可转后世受为现世受。此类圣者虽然受报,却非出逼迫,而是明见不昧,主动找宿世怨家去还债,虽受报而不动心,这不正是百丈说的“不昧因果”?当然,菩萨悲心愿重,加以修各种对治业障法,决定重业亦可能转而不受。《法华文句记》云:“若其机感后,定业亦能转。”这当然不是那么容易。“不昧因果”,亦未否定这种可能性。答以“不落因果”,一字之差,理似无谬,却误在事上,忽略了大修行人不落因果的条件,有令人忽视业力果报的弊端,证明老人并未真正透彻,故宜受五百世野狐身。何况纵使见性成佛,超出世间,也不能不依出世间的因果法,答以“不落因果”,是离事谈理,离相说空,未能真正见性。永嘉《证道歌》虽高唱证实相者“刹那灭却阿鼻业”,却又说:“了则业障本来空,未了应须还宿债。”可谓理事双明,不堕偏执。这里的“了”字,岂可轻易承当,须得理事俱彻,了了见性,了却生死,非刹那顿悟,非朦胧仿佛,尤须事上有把握。大珠慧海禅师的一则问答语,可作永嘉“了”字的注解:“日:云何得知业障尽?师曰:现前心通,前后生事犹如对见。”(《传灯录》卷28)未到如此地位,慎勿作业障尽想。密乘藉咒力除障,也须以见罪净相为标志,罪净相者,如见本尊现身放光,或梦日月、空行、吐恶食、狮子座、宫殿等,亦非轻易可达到。修净土而业障重者,即使临终遇善缘念佛灭罪往生西方,亦属下品生。《菩提道次第略论》云:“若初无罪染之清净,与忏已而净之二,则大有差别。如菩萨地中言,根本罪(杀盗淫妄)生,虽能重受还净,然于现生不能证得初地。”谓持戒者破根本戒虽能忏悔而净,但障碍即生证入圣果位。因此,在理上虽应识罪性本空,弃余前世今生罪业的包袱而精勤修持,在事上须十分慎重,深信因果,警惕报应,精严戒行,不造恶业,小罪轻业亦不触犯。对必受的定业,应作主动还债想,坦然受之。切忌生“豁达空”见,拨无因果,放逸不制,而致“莽莽荡荡召殃祸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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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学业力因果说理事双阐,即世间法而出世间,不仅能指导佛教徒自净其心,奉行众善,而且具有宝贵的伦理价值。几千年来,伦理法则的依据,一直是困扰诸家伦理学说的一个基本问题。近现代自然科学不但不能提供伦理的依据,而且还导致社会达尔文主义等反伦理的思潮。伦理的依据,还是主要由宗教和哲学所提供。基督教、伊斯兰教把伦理的最终依据归诸神意,这不仅难以建立圆满的理性证据,而且对越来越多的不信神的人毫无慑服力。或则从自然法则中寻找伦理根据,如中国儒道二家即取法于天地之道以立人极,然天道过于玄乎,与人极有相当大的距离,把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等伦理法则奉为天经地义的自然之道,有违伦理准则随时地等条件而变易的实际。或则把伦理依据归诸于人性,如中国的王阳明,西方的葛华士、克拉克、罗哲等皆说“良知”,谓道德乃良知所本具,以良心反省为道德自律之道,然反省到内心深处,烦恼、人欲宛然实在,甚至会发现意识层中见不到的丑恶情欲,非仅有道德在。何况良心反省,在不讲良心人性只讲功利的人看来,未免迂腐脆弱。或则把伦理依据建立于社会契约,说成个人与社会和谐应遵循的行为规范,这未免有社会强加于个人的意味,对于不满现实及反传统主义者来说,毫无约束力。

实际上,良心反省虽不无促进道德自律之效,但社会多数人行为的根本出发点,是个人及家庭、团体的利害,而佛学业力因果说的前三条规律,皆以行为主体的利害为着眼点,揭示了善恶等行为与自己受用苦乐之关系,这无论是对一般人还是恶人,都最具摄引力,最具实用价值,最能有效地促使人们虑及行为后果对自身有利抑或有害,以作出行为抉择,自觉弃恶行善。善恶业必得同类果报等规律,每人都不难从自己的社会经验中去体会认可,若加以科学的论证,提供定量的论据,则更具说服力。只有报通三世,须依生死轮回说建立,而轮回说亦可由理性思辨证明,由心灵学的研究成果提供证据,起码具有不可证伪性,足以促使人们不决定依死后断灭无报论而确立行恶无报的邪见。《十轮经》云:“拨无因果,断灭善根。”不作深思明辨,轻易否定因果报应,提供行恶行善无报的依据,只会助长恶人肆意行恶,消减人们行善的积极性,具有很大的负面社会教化效果。谤佛学因果业报说为迷信,理应承担所造成的负面社会教化之责任。

总之,佛学业力因果说如实揭示了足以促使人们自觉弃恶行善的客观规律,有极佳的社会教化功能,而且提供了超出因果业报、对治宿业罪障的殊胜方便,能使人们放下心理包袱,轻松愉快地奉行众善,自净其心,对于社会的净化,国土的庄严,具有积极的作用,有很高的伦理价值。如果说,未来的伦理学将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而真正成为科学的话,那种新伦理学,必将以佛学业力因果说为基础,而补充以心灵学、人体科学、心理学等科学的证据。(信息来源:摘自《法音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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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明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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